Ref : HKG-2009-14
通 知
集装箱封条费
尊敬的客户,
从2009年5月13日起,我司将对香港、澳门、华南各地的集装箱出口货物收取封条费。该费用将按柜收取,收费标准如下所示。发货人如要求领取额外封条,则需根据封条数量逐一加收相同标准的封条费用。该项为预付费用,必须在领取正本提单前结清
| 出单地点 | 每封条费 |
| 香港和澳门 | 港币 25 |
| 广东 | 人民币 25 |
| 广西 | 人民币 25 |
| 贵州 | 人民币 25 |
| 海南 | 人民币 25 |
| 云南 | 人民币 25 |
备注:美加线生效日期以码头收到重柜的日期为准,其它航线以重柜上船的日期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或拨打以下号码联系我司各地客户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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