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 : HKG-2011-06
通 知
逾期提取正本提单及
预付费用滞纳金之调整
(香港和华南地区)
尊敬的客户,
我司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对所有逾期提取正本提单或逾期支付提单/海运单之预付费用的时限将会从船开后10个日历天收取, 细节如下:
| 航线 | 地点 | 船开后 (日历天) | 费用(每提单) |
| 所有 | 香港,澳门 | 10 天 | 港币 400 |
|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及 云南省 | 10 天 | 人民币 400 |
为了避免任何逾期费用的产生,提醒顾客在船开后7个日历天內提取正本提单及支付正本提单/ 海运单的预付费用。感谢您的关注及合作。 备注:该规定生效日期将根据提单上的开船日。(2011年5月1日后开船的提单)
如有疑问,请电邮或联系客户服务部。若需更详细信息,请登陆我们的网站 - www.ooc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