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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
地方新闻
November 01, 2012

尊敬的客戶,

特此通知, 美加线出口货物从11月24日起,其他航线出口货物从11月1日起; 美加线进口货物从12月1日起,其他航线进口货物从11月1日起,如付款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收货地点”或“交货地点”並非以下所列省市,我司将以每提单收取人民币500元之增值税(VAT)发票。

增值税发票登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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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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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
  • 湖北省

为确保操作顺利,请于递交提单SI时注明“付款地”。如果递交出口提单SI时没有注明付款地,我们将设定提单“收货地点” 为付款地, 若提单SI截止时间后提出任何更改, 将会收取改单费及异地付款费(如适用)。

因托运人、承销人或者她的代理人的错误或遗漏而要求我司在中国取消,修改并且/或者重发税务发票。我司将以每发票收取人民币500元之税务发票取消,修改和重发费用。

如有疑问,请电邮或致电我司客户服务部。若需更详细信息,请登入我司网站 - http://www.oocl.com,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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