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 : HKG-2012-03
通 知
集装箱封条费
尊敬的客户,
从2012年4月4日起,我司将对香港、澳门、华南各地的集装箱出口货物收取之封条费作出如下调整:
| 收货地点 |
每封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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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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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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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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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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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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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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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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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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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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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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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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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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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费用将按柜收取,收费标准如下所示。发货人如要求领取额外封条,则需根据封条数量逐一加收相同标准的封条费用。
备注:美加线生效日期以码头收到重柜的日期为准,其它航线以重柜上船的日期为准。
如有疑问,请电邮或联系我司客户服务部。若需更详尽信息,请登陆我们的网站 - www.ooc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