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 HKG-2013-59
关于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与此同时,自2012年1月1日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届时,现代物流辅助服务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将按照《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向客户征收统一规定的增值税。为配合执行上述规定,我司将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我司在中国的应收费用,加收6%增值税,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敬请留意!
有关《财税[2013]37号》文的详细内容, 请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319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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