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OOCL委托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中山,汕头,湛江,海口,昆明分公司以及华南其他供应商收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补充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财税总局所发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中山,汕头,湛江,海口,昆明分公司以及华南地区其他供应商收取的海运费和任何其他费用,仍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征收6.78%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如需《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将款项汇至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我司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免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深圳收款银行资料:
公司名称: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China) Co., Ltd., Shenzhen Branch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文锦渡支行
Bank of China,Shenzhen Wenjindu Sub-Branch
银行地址: 罗湖区凤凰路199号工纺大厦1楼.
1/F, Gongfang Building, Fenghuang Road, Luohu District,Shenzhen,China
银行帐户: 人民币(CNY): 757557960121
港 币(HKD): 744557962453
美 元(USD): 758857962936
SWIFT CODE: BKCHCNBJ45A
银行行号: 104584000003
目前, 各地国税局对于财税[2013]106号文的执行细则尚未明确。我司将会根据当地国税局的具体要求及时做相应的变更通知,敬请留意!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司客户服务部。更多资讯,请参考http://www.oocl.com
此致
敬礼!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