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G-2008-45
通 知
关于华南区出口货物推行预报舱单办法
尊敬的客户,
关于中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司前期已有相关的通知,现阶段,为配合新规定,我司定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通过指定的船舶代理机构向中国海关递交预报舱单。
基于海关的规定,客户必须在出口报关前将所要求的货物主要信息在船到港前24小时前提供到我司指定的船舶代理机构。有关海关对货物主要信息内容的规定和划分,可参考我司网站的以下链接:
http://www.oocl.com/eng/resourcecenter/customeradvisories/china/
为保障货物的出口畅通,客户必须确保其向海关申报的预报舱单信息与提单补料上的信息一致。目前,我司华南地区的出口提单的截补料时间将暂不改变。同时,我司将继续与中国海关保持沟通并密切关注该预报舱单机制的实施进程,以保证在过渡期内对客户货品出口的影响降到最低。
在此,请广大客户配合我司共同遵守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如有疑问,请电邮至 hkgcsd@oocl.com ,
亦可浏览我們的网站http://www.oocl.com
注:以上通知仅限于华南区,其它地区具体实施日程请关注我司日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