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 HKG-2013-64
关于征收增值税更新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与此同时,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我司于中国境内所经营的业务被界定为国际运输代理业,将按物流辅助行业以6%税率征收增值税,我司将按照《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收取的海运费和任何其他费用,加收6%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注1,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如贵司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生效日期则以付款日期为准。但若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规定做出任何更动,我司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及通知。敬请留意!
• 有关开具增值发票安排,现特别提示如下,敬请配合。
关于中国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貴州,海南和云南省) 的费用及发票安排,请参考 通知
关于中国地区(除华南)的费用及发票安排,请参考 通知
注1:增值税的附加税包括了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等,具体税项会因实际收费地区的税例而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请电邮或联系客户服务部。若需要更详细信息,请登陆我们的网站www.ooc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