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客户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客户通知
尊敬的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下条款涉及危险货物的运输,适用于所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请各位客户关注这些规定,并确保完全遵守。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八十二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保证随时可查。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履行查验责任,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充装、装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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