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我司将根据中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收取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
根据我司之前的通知, 2013年8月1日及以后在中国境内(除华南*)出具的发票,我司将统一就贵司应付费用加收6.81%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我司有关通知内容,请参阅我司2013年7月24日和7月25日的新闻。敬请留意!
*注: '华南' 地区包括广东,广西,貴州,海南和云南省,关于华南的发票安排,请参阅 通知
如有疑问,请电邮或联系客户服务部。若需要更详细信息,请登陆我们的网站www.oocl.com。